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鼓励节能减排财税政策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7〕8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鼓励节能减排财税政策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于实施鼓励节能减排财税政策的意见
为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过快增长,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财税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
(一)贯彻执行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节能环保项目实行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投资节能环保专用设备实行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
(二)贯彻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政策;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给予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实行新的资源税计征政策。实行资源税计征方式改革,对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等能源类资源由原来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二、省财政设立节能专项资金
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规定,从2007年起,省政府设立节能专项资金2000万元,并视财力情况逐年适当增加,主要用于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节能示范项目及试点工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试点、节能信息服务和宣传培训等节能支出项目。省财政厅、省经委制定《辽宁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财政相关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节能减排项目
调整原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重点支持节能减排项目。
(一)发挥企业技改财政贴息资金作用,对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的企业技改建设项目,优先列入贴息计划,给予重点支持。
(二)发挥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引导和牵动作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节能减排项目。围绕国家及省政府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要求,对节能减排的重点科研项目加大支持力度,支持制定节能减排的公益性标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