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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7〕8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省监察厅《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

  为加强工业用地供应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原则。按照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优化产业布局的要求,在产业准入、土地供应计划等方面,确保对推进我省振兴开放具有重大作用的项目用地需求,严禁向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类、淘汰类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地。
  (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工业用地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集约用地控制标准,在产业选择、投资强度、开发利用强度等方面严格把关,引导产业集聚,基础设施资源共享,促进规模化、集约化产业的形成。
  (三)依法用地的原则。工业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地块出让方案、供地结果等信息要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土地出让条件要充分体现公平竞争,不得人为设置有悖公平竞争的限制性条件。
  二、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
  (一)政府以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工业用地,是指工业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工业厂房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工业研发用地以及工业区内设置的办公和生产生活辅助设施用地。采矿用地(包括采矿、采石、采砂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等)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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