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拆迁计划,控制房屋拆迁规模,减少被动性住房需求。
(三)加大对投机性和投资性购房等交易行为的调控力度,有效控制住房价格不合理上涨。
第二十五条 加大住房保障实施力度。建立分层次、多形式的住房保障体系,满足多层次、多类型的住房需求。
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大力发展个人住房贷款,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范围。实行发放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拓宽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房源供应和建设发展资金来源渠道。市财政预算一定的专项资金和提取住房公积金增值部分的20%、土地出让金的5%用于建立住房保障发展资金,由财政专户监管,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
第二十六条 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引导居民合理消费。
(一)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商品住房预售管理,严肃查处无证开发、无证预售、捂盘惜售和发布不实房屋交易信息的行为。
(二)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的建设,制定有效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严格市场准入。
(三)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
第二十七条 加强商品房售后服务,提高售后服务水平。积极扶持物业管理行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发展。规范物业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八条 完善住房建设规划的配套措施和实施机制,强化住房建设规划的指导作用。
(一)编制适合于中心城区的住房指导标准。制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基准房价和动拆迁费等技术标准,为核定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和确定平均交易价格提供参考依据。
(二)制定土地储备计划实施方案,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储备力度,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九条 加强房地产信息的收集、调查、整理和市场预测工作,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召开房地产信息发布会,发布商品房开发投资、开竣工、销售、空置等信息。通过信息披露和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引导理性消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县(市)城镇的住房建设规划,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报市房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