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火灾扑救
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森林火灾的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响应。
(1)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时,经市政府批准,市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扑救行动;立即拟订扑救方案,下达扑救任务,调动扑火力量,组建前线指挥部赶赴森林火灾现场实施应急扑救行动。如出现特殊情况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时,市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同意,及时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森林火灾(Ⅱ级)时,市指挥部立即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通报)森林火灾情况,拟订扑救方案,下达扑救任务,调动扑火力量,前线指挥部立即赶赴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地,现场指挥和指导应急扑救行动,必要时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Ⅲ级)时,县、区(市)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必须在火灾发生地设立前线指挥部,现场指挥应急扑救行动,市指挥部视情况给予支援。、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Ⅳ级)时,县、区(市)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必须在火灾发生地设立前线指挥部,现场指挥应急扑救行动。
2.扑火指挥
事发地县、区(市)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应急扑救行动,参加扑火行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扑火原则
(1)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地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2)在扑火战略上,初期阶段要重兵扑救,集中优势兵力,快速出击打歼灭战;相持阶段要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实施科学扑火。
(3)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扑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正面扑救与阻隔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努力减少森林资源的损失。
(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划区包片、分段包干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灾发生地的责任制。
4.应急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