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时间安排:普查标准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2006年第四季度至2007年底,开展普查的前期准备工作,重点抓好普查方案编制,成立工作机构,预算普查经费,开展普查监测以及培训和宣传等工作;从2008年初开始,开展普查和数据库建设,9月底前完成普查工作并上报普查数据。
三、切实落实普查经费
工作经费是普查工作的必要保障。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发[2006]36号文件的要求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对因经费不落实而影响全市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各县、区(市)要确保本级普查经费足额到位,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资金保障。
四、认真做好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工作
凡在我市境内污染源普查范围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机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五、搞好普查宣传发动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开展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使全社会了解、支持、配合污染源普查,使企事业单位和公众积极参与污染源普查,依法、如实申报有关情况和填报普查数据,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拟定、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建档以及普查的质量控制、审核汇总和普查报告的编写工作。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实施本地普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