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7〕89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实现《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初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黔府发[2006]47号)要求,现将我市开展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污染源数据是重要的基础环境数据。全市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市情调查,是全面掌握我市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开展污染源普查是为了了解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制定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搞好全市污染源普查,准确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深刻认识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市的统一部署,坚持“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普查任务。
二、普查的对象、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普查对象:根据国家规定,凡在我市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单位均属普查对象。
(二)普查内容:一是全部工业污染源(《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二是以规模化养殖场和农业面源为主的农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来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三是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的以污水、垃圾和医疗废物等为主的污染物,包括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