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7〕92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按照《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07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6〕49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07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对象
(一)服满现役两年的城镇退役士兵;
(二)贵州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查移交的转业士官;
(三)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或五至八级因战、因公致残的转业士官;
(四)五至八级因战、因公致残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五)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六)按《贵州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上报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批准安置工作的农转非退役士兵。
二、安置办法
(一)转业士官、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者、五至八级因战因公的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孤儿,原则上实行指令性安置,并鼓励其自谋职业;
(二)其他按政策应安置工作的退役士兵原则上实行货币化安置,自谋职业;
(三)自谋职业对象在县、区(市)规定期限内自己联系到接收单位,安置部门可开具安置介绍信,但不再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
(四)有偿转移安置对象按所在县、区(市)安置政策执行。
三、切实加强城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各县、区(市)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并将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6月底前完成培训任务。
四、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对回农村安置的退役士兵,各县、区(市)一是要帮助他们解决回乡的生活、生产困难;二是要协调相关部门搞好实用技术培训,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三是要积极为他们提供就业信息。
五、安置工作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