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署落实及自查自改阶段(2007年)。
1、相关县、区(市)政府要按照黔府办发电[2007]93号、95号、102号和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于6月25日前将本地区领导小组名单和工作方案书面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安监局)。
2、各县、区(市)政府要做好辖区内尾矿库的摸底调查和自查工作,建立尾矿库基本情况数据库,查清非法的和应予关闭的尾矿库,并于7月10日前将摸底和自查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务川汞矿三座尾矿库、遵义铁合金(集团)公司尾矿库、遵义发电厂灰渣库、习水发电厂灰渣库、鸭溪发电厂灰渣库等中央、省属在遵企业尾矿库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请相关县、区(市)政府专题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3、相关县、区(市)政府要在10月底前提出重大隐患治理项目,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
4、相关县、区(市)政府要对已掌握的尾矿库隐患,认真督促相关单位自查自改,加强现场管理,采取应急措施。建立和完善尾矿库建设审批、安全和环境监督管理等制度;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时又不能整治的尾矿库要采取降低负荷、停库整顿等措施;取缔非法尾矿库,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而又整改无望的尾矿库。完善和落实动态监管巡查制度,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防止出现反弹,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市领导小组在12月组织力量对各地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布置和监管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隐患整治阶段(2008年)。继续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各地和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
安全生产法》、《
环境保护法》、《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大整改力度,落实整改措施和资金,限期完成隐患治理工作。对危库、险库、调洪库容小和下游有居民区、重要设施和影响饮水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作为整治工作的重点,对拒绝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尾矿库,依法予以关闭。市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专家在2008年对各地尾矿库安全运行和安全监管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尾矿库座数不少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