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环保部门要发挥执法和监督作用,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加强对企业三废治理的监督管理;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开展环境友好企业创建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土地、矿产资源开发使用的执法监督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土地政策,鼓励矿产资源综合开发。质监、工商部门要加大对节能、节水、环保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力度,规范生产和流通秩序。
(三)建立和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撑体系
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项目投资的支持力度。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要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支持,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和关键技术开发、产业化示范项目予以重点扶持。市发改委、经委、农委、建委、国土局、水利局、科技局、环保局等部门要对口扶持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建设。
落实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财政部门要适当安排发展循环经济的引导资金,支持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研究、技术研发与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等。发挥财税优惠政策对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鼓励民间资本、银行资金等社会资金投入循环经济。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发展循环经济所需进口设备,按国家统一规定予以税费减免。
利用价格杠杆推动循环经济发展。认真执行国家和省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和收费政策,征收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对高耗能行业中的限制类项目,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依法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能源监测。
综合运用市场准入等政策鼓励循环经济发展。认真落实国家促进节能、节水产品推广的鼓励政策,将节能、节水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积极推行能效标识制度。质监部门要会同环保、农业等部门加强对环保产品、生态农业产品等认证监督工作;工商部门要降低循环经济科技研究及推广咨询服务企业注册资本金门槛或允许分期注入资本金;国土部门要按国家土地矿产管理法律法规,优先办理循环经济项目用地手续及矿产资源开采手续;建设部门要鼓励使用节能、节水和环保设备,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活动;水利部门要加大对节水型农业的支持力度;科技部门要将循环经济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纳入科技开发计划和产业发展计划,提高循环经济技术开发水平和创新能力。
五、切实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发展循环经济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发改委牵头,相关部门参加,负责协调、研究、解决循环经济发展中的具体问题。市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措施,扎实地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二)坚持科学规划。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按照立足实际、积极探索、量力而行、循序渐进的原则,组织编制各地发展循环经济规划和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等专项推进计划,使发展循环经济工作扎扎实实、富有成效地加以推进。逐步建立循环经济评价体系,加强对循环经济的主要指标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