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三)现住的父母或者子女的住房;
  (四)家庭成员出租或者转让的住房;
  (五)已购买或者已拆迁安置的住房;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申请人家庭的住房。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保障对象,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自行选择保障方式。

  第十五条 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是年满60周岁的孤寡老人、企业特困职工、烈属、伤残军人、残疾人或者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在选择实物配租时,应当优先保障。

  第十六条 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一)因离婚失去自有或者共有住房的;
  (二)拥有私有住房和福利性实物分房的;
  (三)转租、转让原住房的。

  第十七条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区范围内的,由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市统计及相关管理部门测算市场平均租金,市发改委和市房管局制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其他县(市)区的,由当地政府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市房管局备案。
  租赁住房的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

  第十八条 准予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无房户按人均使用面积12平方米计算租赁住房补贴;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未达到住房保障标准的,按现住房面积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九条 承租直管公房的保障对象,可以申请租金核减。其核减部分的租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房屋租金按照现行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在保障面积内给予核减。

  第二十条 申请住房保障的,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云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出具的现住房证明(有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租赁证明的须同时提交)。无房户或者年满60周岁的孤寡老人,由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