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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住房保障的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建设、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七条 本市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复核和轮候制度。

  第八条 本市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三种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直接提供普通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发放租金补贴,由住房保障对象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租金核减,是指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对承租直管公房的保障对象,按照现行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给予租金减免。

  第九条 本市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2平方米。
  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每年向社会公布。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由市政府统一公布;其他县(市)区由当地政府公布。

  第十条 申请住房保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民政部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二)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2平方米。

  第十一条 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家庭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第十二条 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以民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云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载明的为准。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申请人的住房: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已购直管公房、解危解困房等);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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