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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7号)


  《昆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昆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城镇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家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以下简称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及产权单位按照规定在住房领域履行社会保障职能,向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的城镇低保家庭提供基本住房保障。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住房保障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公安、民政、监察、税务、工会、残联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市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住房保障的资金以财政公共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集,主要包括:
  (一)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净收益;
  (三)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四)国家、省、市财政补助的资金;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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