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模范的评选条件,由职工民主提名产生劳动模范人选;
(2)各单位工会组织与有关部门对劳动模范人选进行筛选,在控制指标数内确定劳动模范候选人;
(3)各单位劳模候选人必须按照职代会有关规定表决通过。机关企事业单位劳模候选人必须经职工大会、职代会或职代会团组长联席会议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农村劳模候选人须经村民委员会议三分之二表决通过;社区(街道)劳模候选人须经社区(街道)工会联合会或工会委员会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4)各单位经上述程序表决通过的劳动模范候选人及其先进事迹,必须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1周的公示;
(5)各单位劳动模范候选人必须经本单位纪委、监察、审计、财务、安技、计生等有关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对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还须有上缴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或代扣证明);
(6)各单位必须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或同级劳动竞赛委员会),对经过公示和上述审查程序后拟定的劳动模范候选人进行审定推荐,签署“同意推荐”的意见后,上报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
2.各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的推荐程序
(1)各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劳动竞赛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劳动模范候选人的推荐工作。在完成单位推荐程序后,还须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
(2)各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推荐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劳动模范候选人,还须发函征求同级纪委、监察、工商、税务、审计、社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保、计生等部门的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情况报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
3.自然人自荐程序
在评选范围内并达到评选条件的自然人可自荐作为劳动模范候选人。与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的自荐人,应当按单位推荐程序上报;属于自由职业者范围的自荐人,可直接向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申报自荐材料。
(四)昆明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职责和评审程序
市劳动竞赛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推荐评选表彰的各项工作。市劳动竞赛委员会会议负责评选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市总工会)负责,未尽事宜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处理。
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及评审程序:
1.负责本届劳动模范候选人材料的收集、汇总、整理、核实、初评、上报等工作;
2.负责在劳动模范候选人所在班组、车间、科室或有关方面,发放一定数量的无记名民主推荐测评问卷表,广泛征求听取群众意见,对测评满意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的,有权取消其劳动模范候选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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