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0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全面关停无证照、证照不齐全的矿山。积极采取各种形式,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确保关停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第二阶段为全面关停和治理阶段(2008年1月1日到2010年1月31日)
严格按照编制的关停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坚持一手抓关停,一手抓治理,全面开展禁止开采区域内挖砂采石取土矿山的关停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1.矿山关停
2008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矿山关停工作,具体时限为:
(1)采矿权有效期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到期未准予延续和2008年1月份到期的挖砂采石取土矿山企业,在2008年1月31日以前由县(市)区政府监督矿山企业自行关停。
(2)采矿权有效期在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以内到期的挖砂采石取土的矿山,采矿权到期时,由县(市)区政府监督矿山企业自行关停。
(3)采矿权有效期在2008年12月31日仍未到期的挖砂采石取土的矿山,于2009年1月31日前全面实施关停。关停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以下两种在禁采区内挖砂采石取土的矿山企业,另行处理:
一是烧结空心砖厂的合法矿山企业,关停期限可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到期后由县(市)区政府监督矿山企业于2010年1月1日至1月31日全面实施关停,一律不予补偿。
二是生产规模及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的水泥生产企业的采石矿山,在切实做好矿山开发利用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后,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进行生态恢复治理的,予以保留。
2.恢复治理
在全面开展对禁采区内的挖砂采石取土矿山进行关停的同时,各县(市)区要按照《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大力度收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认真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规划;监督矿山企业严格按照县(市)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规划的总体部署和统一要求,编制矿山生态恢复的具体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全面开展生态恢复治理工作。
(1)对无证照、证照不齐全和2008年1月31日前采矿许可证已到期的矿山,要责成开采企业负责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治理工程完成后,由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治理成果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由县(市)区政府用收取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组织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