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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滇池流域及其它重点区域禁止挖砂采石取土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滇池流域及其它重点区域禁止挖砂采石取土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滇池流域及其它重点区域禁止挖砂采石取土的决定》(昆人发〔2007〕22号),确保滇池流域和其它重点区域禁止挖砂采石取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紧紧围绕“四创”工作和现代新昆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昆明市委第二十一次常委(扩大)会议和昆明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精神,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全面开展滇池流域和其它重点区域禁采区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矿山的关停工作,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推进宜居城市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全市统一部署、各县(市)区具体组织实施的原则。对禁采区范围内矿山企业的关停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各县(市)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2.坚持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各县(市)区在开展关停矿山企业工作过程中,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矿山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关停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关停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3.坚持“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开采矿山的企业是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矿山关停后,县(市)区政府要督促矿山企业按照要求,认真完成开采区的植被恢复和环境治理工作;

  4.坚持上下联动、统一协调的原则。建立市与县、县与乡、乡与村三级纵向,县(市)区之间横向的联动机制,密切配合,统筹协调,形成关停工作的整体合力;

  5.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疏堵结合”的原则。科学研究、合理规划,妥善解决好矿山企业转产发展和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制定配套扶持政策,将关停矿山的善后措施纳入具体的实施方案中。

  二、禁止开采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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