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7]4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辽政发〔2007〕34号)精神,全面掌握我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情况,为科学制定我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提供决策依据,市政府决定,在我市行政区划内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调查对象、内容及方式
(一)调查对象。我市行政区划内具有城市常住户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月收入在700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
(二)调查内容。被调查人基本情况、家庭情况、住房情况、住房保障需求意向。
(三)调查方式。采取低收入家庭主动申报和调查员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
二、实施步骤
(一)调查准备阶段(10月25日-11月4日)。召开全市调查工作会议,进行工作部署;各地区完成调查员的选调工作,进行调查工作人员培训;市房产局等部门联合发布调查通告。
(二)调查登记阶段(11月5日-12月4日)。社区对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调查员进行入户调查、登记。
(三)审核校验阶段(12月5日-8日)。各地区调查信息汇总上报。
(四)信息录入阶段(12月9日-10日)。各地区将调查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进行初步分析后上报。
(五)分析总结阶段(12月11日-12日)。各地区形成调查报告(含调查基本情况、数据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内容)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