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县、区(市)国土资源局(分局)的用地科(股)负责对2005年1月至2006年9月的新增建设用地清理情况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重新登记上报附件1、附件2。
2.各县、区(市)国土资源局(分局)法规监察科(股)负责对排查出的土地违法案件线索进行梳理,对已立案查处案件的定性和处罚进行复查。
3.各县、区(市)监察局对违法违规案件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进行复查。
4.“回头看”检查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和责任人责任追究情况要按照附件3要求认真填报。
(二)认真开展集中清理查处工作。
按照(黔监发[2007]9号)通知要求,认真对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认真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
1.清理采取以乡(镇)为单位,由乡(镇)国土资源所对辖区内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期间所有新增建设用地逐宗登记造册,并填报附件4,上报县、区(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2、各县、区(市)国土资源局用地科(股)负责对乡(镇)所上报的附件4进行审查,并填报附件5。
3.各县、区(市)国土资源局(分局)法规监察科(股)负责对乡(镇)所上报的新增建设用地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用地进行审查,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违规用地组织立案查处,并填报附件6。
4.各县、区(市)监察局负责对违法违规案件责任人追究责任。
三、工作要求
1.各地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建立专项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领导小组。监察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明确人员具体抓好专项工作,密切配合,分工合作,共同负责。专项行动工作进展和案件查处情况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2.专项行动工作实行月报制度。各县、区(市)专项行动阶段进展情况每月20日前报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省要求,不按时上报情况,工作进展缓慢的县、区(市),将作为督查的重点地区。
3.专项行动工作要做到认真清理,认真复查,认真查处。特别是各种数据的认定和填报,必须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做到准确无误,无错报、漏报,且各表之间、数据之间逻辑关系正确。
4.各地务必在2007年11月之前上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及报表(附件1、2、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