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法房开”的界定。“非法房开”是指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立项、规划、建设、销售等手续,擅自进行房屋建设和房屋交易(包括销售、出租、抵押)的行为,是违法建筑的一种表现形式。对“非法房开”修建的房屋,适用对违法建筑的处置措施,并由有关部门对其非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四、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
集中整治时间: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集中整治工作分为调查摸底、宣传发动阶段,实施拆除阶段,巩固完善阶段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宣传动员(2007年 9月1 日至2007年10 月31 日)
1.由市城管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牵头,红花岗区、汇川区、遵义县政府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范围内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开展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工作,市规划、国土、房管、建设、公安等部门配合。
2.出台“拆违”及打击“非法房开”有关文件。
3.由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提前介入。通过设立专栏、组织专题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加大“拆违”力度,打击“非法房开”的重要意义,揭示违法建筑和“非法房开”行为的危害性,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守法意识,为“拆违”和查处“非法房开”行为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4.召开中心城区拆除违法建筑打击“非法房开”工作动员大会。
5.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
6.由红花岗区、汇川区、遵义县政府统筹安排,通过设立宣传站,各镇(街)、村(区)居委会利用墙报、宣传栏和村(居)务公开栏等形式,广泛宣传城市规划建设、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开展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强大的“拆违”声势和良好的执法氛围。
第二阶段:实施拆除(2007年11月1 日至 2008年4月30日)
1.自拆阶段(2007年11 月1 日至2007年12月31 日)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罚决定。对作出决定予以拆除的违法建筑和“非法房开”建筑,由红花岗区、汇川区、遵义县政府负责督促本辖区违法当事人进行自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