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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具体范围和标准,根据《遵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报送标准(试行)》,结合遵义实际制定(具体标准附后)。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可参照以上标准和事项制定本行政区内下级政府和部门向本级政府报告标准和事项。

  (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书面报告要求及时、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要素: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造成后果(伤亡人数)、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基本过程、发展趋势、领导到现场情况、处置情况、拟采取措施、下步工作建议及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等。同时报告中还须明确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对事件及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编写信息上报。

  (四)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要与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保持密切联络,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也应设信息报告人员具体负责对信息的收集、汇总报告。

  (五)加强信息核实工作,统一上报口径,提高信息准确性。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向市政府报告信息前要认真核实相关情况,对于难以把握的重要数据或重要情况,要以当地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书面依据为准。

  四、报告时限

  (一)凡属于报告范围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必须在事情发生后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通过市应急办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也必须电话报告后及时报送文字材料。应急处置过程中事态进展情况和应急处置相关情况要及时续报,应急处置结束后2天之内上报总结报告。事发或接报后2小时内无故不报的视为迟报,24小时不报的视为漏报,72小时不报的视为瞒报,接报未经核实,报告失实的视为误报或谎报。

  (二)各地、各部门要做好信息报告传真机的更新、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信息传输畅通。各地、各部门必须随时调准传真机的传输时间显示,确保信息传输时间与实际收接时间显示相符,接收纸质传真信息上显示时间将作为认定报告单位信息报告时间的依据。

  五、报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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