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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7〕141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快速、有效、规范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7〕52号)、《贵州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则》(黔府办发〔2006〕93号)、《遵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遵府发〔2005〕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

  信息报告工作是各级政府和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没有及时、快捷、准确、畅通的信息基础,就无法及时、有效地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目前,我市信息报告工作总体上是好的,但有的地区和部门还存在报告不及时、内容不完整、程序不规范、信息报告主体间缺乏有效沟通等问题,甚至存在迟报、漏报、瞒报信息的现象。因此,各地区、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深化责任认识,切实采取措施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为积极有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

  二、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一)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有责任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报告相关信息。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报告标准,负责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与突发公共事件密切相关的信息。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设在乡村和社区的综合治理、卫生、民政、司法、计生等方面的信息报告员及时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三、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方式

  (一)各县、区(市)和市相关部门需向市政府报告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内容包括:一是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个类别信息;二是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三是部分突发公共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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