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新车申请办理免缴手续,应到征收部门领取申请表,并附下列资料:
(一)单位报告;
(二)车辆正侧照片各2张;
(三)财政部门意见及购车拨款凭证;
(四)人民团体要有市编委关于级别和人员的定编文件。
第三章 摩托车养路费征收标准
第十三条 摩托车养路费征收标准按《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公路养路费和高等级公路通行费征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1994]39号文件)和省交通厅《关于做好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和票据管理工作的通知》(黔交办[2007]1号文件)执行,即:
(一)二轮(含轻便)摩托车每月每辆10元,全年一次缴清的每辆100元;
(二)边三轮摩托车,每月每辆15元,全年一次缴清的每辆150元;
(三)营业运输的客货三轮轻便摩托车,每月每辆35元,全年一次缴清的每辆350元。
第十四条 非本市籍摩托车按本市标准计征养路费。
第十五条 养路费征收时间:
(一)分月缴费的,必须于每月5日前一次缴清当月养路费,如遇节假日缴费时间顺延;
(二)全年一次缴清养路费的,须于当年1月5日前交费并办理缴费手续,如遇节假日缴费时间顺延。超过1月5日缴费的,按月收费标准计算缴纳金额。
第四章 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管理
第十六条 摩托车养路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每月结算解缴一次。各征收单位必须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征收的养路费全部解缴市级财政。严禁坐支、截留、挪用。
第十七条 征收摩托车养路费必须统一使用贵州省征稽部门印制,并有省财政部门监章的摩托车养路费票据和审验合格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另行印制票证,不得使用其他票证收费。
第十八条 摩托车养路费票证统一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向遵义征稽部门领取,并按规定发放给各征收单位使用。严禁将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票证发放给无权征收摩托车养路费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