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按规定程序将已征收的摩托车养路费及时解缴入库,对摩托车养路费缴纳情况进行年度稽核;
(七)协调解决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征费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按规定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制发的标志,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第七条 公安机关及公安车辆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协助做好摩托车养路费的征收工作。
第二章 摩托车养路费征收范围
第八条 凡领有牌证(包括临时牌证、试车牌证)行驶公路(含城市道路)的各种摩托车,即二轮(含轻便)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营业运输的客货三轮轻便摩托车,均应缴纳养路费。
农用三轮运输车不属于摩托车养路费征收范围。
第九条 对下列摩托车暂定免征养路费:
(一)以下单位按国家正式定编标准配备,并由财政全额拨款购置的摩托车:
1.乡(镇)以上党政机关配备的摩托车;
2.经国家批准成立,并经市编委核定人员编制的正县级(含)以上人民团体配备的摩托车;
3.学校自用摩托车。
(二)由国家预算内国防费开支的军事装备摩托车;
(三)由国家财政全额拨款购置的城市管理部门的专用摩托车;
(四)由国家财政全额拨款的民政部门的荣军疗养院、儿童福利院、敬老院、残废军人康复院、收容遣送站自用摩托车;
(五)由国家财政全额拨款购置的公安、司法、检察院、法院设有固定警用装置的摩托车;
(六)消防部门和大型企业设有消防标志的摩托车;
(七)公路和城市道路管理养护部门的专用摩托车。
第十条 凡挂靠到第九条所列单位的摩托车或上列单位已出借、租赁给他人使用的摩托车,应全额缴纳养路费。
第十一条 暂定免征养路费的摩托车,由车主向车籍地摩托车养路费征收部门申请办理免缴手续。
每年1月5日前办理上半年免缴证手续,7月5日前办理下半年免缴证手续。凡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免缴手续的,均按同类摩托车全费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