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令
(第46号)
《遵义市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2007)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慕德贵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遵义市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
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
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拥有并在公路(含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以及调驻本市行政区域三个月以上的摩托车,其单位或车主必须在我市缴纳养路费。不依法缴纳养路费的,不得上公路(含城市道路)行驶。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摩托车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各县、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摩托车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摩托车养路费的使用,按《遵义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第四条第三款和《遵义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摩托车养路费的征收工作,特殊情况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委托征收单位。征收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有关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年度摩托车养路费征收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摩托车养路费征收人员培训;
(四)制定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稽查管理工作制度,并组织贯彻执行;
(五)对本市摩托车养路费征缴情况进行稽查,并对拖欠、漏缴养路费进行催缴、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