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独子户和二女户的夫妻,从年满60周岁的当年起,每人每年领取奖励扶助金600元。
奖励扶助金由市级以上承担94%、县级承担6%。
第十八条 独女户的夫妻,从年满60周岁的当年起,每人每年领取奖励扶助金1200元。
奖励扶助金由市级以上承担47%、县级承担53%。
第十九条 对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的夫妻,因病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超过2000元的部分,给予50%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000元。
第二十条 独生子女户的未婚子女,每年缴纳的农村合作医疗费由县、区(市)人民政府全额承担。
第二十一条 经医疗技术鉴定属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给予无偿治疗;对家庭生活贫困的,给予重点帮扶,并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二十二条 享受本办法奖励扶助的家庭及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再生育的,收回已领取的全部奖励费和扶助金;违法生育的,并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列奖励扶助金,除有规定由市级以上承担的以外,其余部分由县级承担。资金来源:
(一)国家和省级补助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专项资金;
(二)市、县两级每年预算安排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专项资金;
(三)社会捐赠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二十四条 相关部门要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逐级审核、确认,张榜公布,接受监督。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的子女,是指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子女。
独生子女户(独子户、独女户),是指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二女绝育户,是指符合《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女孩,并采取绝育措施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