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扶贫一类重点乡(镇)中的独女户的夫妻,从年满30周岁的当年起领取。
生产扶助金由市级承担20%,县级承担80%。
奖励扶助对象年满60周岁后,不再发放生产扶助金,统一按国家奖励扶助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独女户和二女绝育户的子女,参加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大专院校)统招录取入学的,由市人民政府分别奖励3000元和2000元助学金。
第七条 对二女户主动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给予一次性300元以上奖励。
第八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避孕药具和生殖健康体检。
第九条 对独女户、二女绝育户的子女参加中考,在市内学校录取时给予加10分照顾,参加高考录取时按照《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独生子女户家庭的子女,在报考本市国家公务员和应聘企事业单位员工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成员,免费参加政府主办的专项技术培训,并优先安排生产扶持项目和资金。
第十二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县、区(市)平均水平的,每年可申请贷款(2000元以内)贴息补助。
第十三条 对独生子女户的未婚成年子女,因残疾或重大疾病经鉴定不能正常生产、生活的,给予每人每年1200元生活补助。
第十四条 对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的未婚子女死亡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补助。
第十五条 对已婚育龄妇女自觉落实出生缺陷干预措施后,所生婴儿经鉴定确有缺陷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至5000元补助。
第十六条 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居住的房屋属危房或人均建筑面积少于20平方米的,新建房屋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后给予3000元至5000元的建房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