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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试行办法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
(第41号)


  《遵义市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经市委同意,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卢守祥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遵义市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部分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

  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工作。

  第四条 对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给予一次性100元至500元的奖励费,并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当月起,每月发给5元以上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

  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主动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另一次性给予1000元以上的奖励费。

  第五条 对符合本款第(一)、(二)项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夫妻,给予每人每年300元的生产扶助金;符合本款第(三)、(四)项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夫妻,给予每人每年500元的生产扶助金。

  (一)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的夫妻,从年满50周岁的当年起领取。

  (二)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自愿放弃生育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年满40周岁的当年起领取。

  (三)扶贫一类重点乡(镇)中的独子户和二女绝育户的夫妻,从年满40周岁的当年起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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