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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七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

  第八条 社会组织或个人设立面向全市或市内跨县域的科学技术奖励,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遵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社会组织或个人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授奖条件

  第九条 遵义市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中取得特别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对本市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在学科领域中取得重大突破,在省内外、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

  第十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

  (一)在工程建设、资源开发利用、产品、工艺、材料、技术、装备等方面的关键共性技术或系统集成中有重大创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技术开发项目的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中有重大创新,实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或推广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以及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或有创新方法的;

  (五)在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性基础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的;

  (六)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的关键技术、系统集成或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 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十一条 遵义市优秀发明专利奖授予将发明专利转化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公民、组织。

  第十二条 遵义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奖授予将重大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公民、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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