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遵义市人民政府2007年1月13日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慕德贵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遵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贯彻落实“深入合作,加强创新,转化应用,跨越发展”的科技发展方针,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由遵义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授予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的奖励。
第三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设置以下类别:
(一)遵义市最高科学技术奖;
(二)遵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遵义市优秀发明专利奖;
(四)遵义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奖;
(五)遵义市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四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遵义市人民政府设立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