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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失效]

  (二)遵义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

  (三)中央、省驻遵单位。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应当按统一格式填写推荐书,按择优的原则进行推荐,并应提供真实、准确、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三条 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秘密的科技项目,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十四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每两年奖励一次。由遵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名单送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报遵义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章 授奖

  第十五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特别奖由遵义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为100000元。

  第十六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遵义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奖金分别为:一等奖30000元,二等20000元,三等奖10000元。

  第十七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不设奖金,经审定后由遵义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当年预算。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由遵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查实后报遵义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荣誉证书,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遵义市科学技术奖的,由遵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遵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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