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设置和条件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授予遵义市科学技术特别奖:
(一) 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特别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对本市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在学科领域中取得重大突破,在省内外、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
遵义市科学技术特别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授予遵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工程建设、资源开发利用、产品、工艺、材料、技术、装备及系统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技术开发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实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或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或有创新方法的;
(五)在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性基础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的;
(六)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其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工程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遵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 项。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自然人、组织,授予遵义市科学技术合作奖:
(一)促进本市与省内外及其他国家在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二)同本市公民或组织合作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向本市公民或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第三章 推荐和评审
第十一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遵义市所辖县、区(市)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