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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28日)废止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
(第33号)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于2003年6月1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二OO三年七月四日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科教兴遵战略,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由遵义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中,对地方经济社会做出重要贡献的公民、组织所获得的奖励。遵义市科学技术奖设置科学技术特别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按照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原则,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商品化,开展自然科学理论研究、社会公益性研究,加速全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遵义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遵义市设立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

  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市或市内跨地区的科学技术奖,应在遵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并报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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