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4.5万元。
第九条 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到县、区(市)外就医的,需经县、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批准。长期居住在异地的居民,参保时应填报《遵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定点医疗机构选择表》,因病应到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外出探亲、务工等在异地因突发疾病需就地急救、抢救的,应在入院后3天内(法定假日顺延)向县、区(市)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备案。
参保居民经批准转市外就医、异地居住的居民在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及在异地因突发疾病需就地急救、抢救所发生的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就医终结后,凭住院病历复印件、医嘱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发票、出院小结,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比照我市不同等级医院报销比例的规定审核报销。未经批准在市外就医和在非选择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社保经办机构不予报销。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自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处方限量与出院带药管理规定,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下,坚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保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 定点医院收治参保城镇居民住院,要认真核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和IC卡,准确记录门诊病历,严格掌握住院标准,杜绝挂名住院或冒名住院等现象。
定点医院应尊重患者或其家属的知情权,在使用自费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时,应事先征得患者或其亲属同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应主动提供每日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以便患者或其亲属了解费用开支情况。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向社会公布诊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参保人员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有权审验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参保患者的处方、病案、医嘱、诊疗报告单、收据等有关材料,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对定点医疗机构超出规定的诊疗、服务或药品费用,社保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 下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