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就医管理参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我市范围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机构。
第八条 参保城镇居民因病需要住院的,应持《遵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在不同等级的定点医院住院,参保居民需自付不同数额的起付标准金:三级医院450元,二级医院300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80元。起付标准金以上的住院费用,在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遵义医院发生的,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5%;在3417医院、各县、区(市)人民医院、中医院以及按《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县级指导价收费的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5%。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以及按《遵义市乡镇和社区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收费的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留院观察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5%。按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由居民自付。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出院手续时,按规定应由居民自付的费用,由居民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按规定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连续缴费满5年后,住院治疗报销比例增加3%;连续缴费满10年后,报销比例增加10%;连续缴费满20年后,报销比例增加20%。
参保居民患恶性肿瘤、肺结核、精神病、肾功能衰竭或肾移植术后、骨髓移植术后、冠心病植入支架术后、心脏换瓣术后的,凭县和县级以上定点医院出具的相关疾病诊断资料、疾病证明书、治疗方案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备案。
恶性肿瘤在门诊作放疗的诊疗费、化疗的化疗药品费和因放疗、化疗引起的白细胞减少所需的升白细胞药品费;肺结核在门诊化疗的抗痨药品费、精神病在门诊治疗的抗精神病药品费;肾功能衰竭在门诊作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医药费和因肾性贫血所需的促红细胞生长素药品费,比照住院待遇审核报销。
肾移植术后、骨髓移植术后在门诊发生的抗排斥反应药品费用,冠心病植入支架术后、心脏换瓣术后在门诊发生的抗凝药品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报销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