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各县、区(市)政府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进行工作调度和督查,认真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四十三条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负责。项目法人应完善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并配备一定数量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和财务人员,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项目法人代表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由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第九章 考核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 为了着力加大全市除险加固工作力度,确保如期完成全市“十一五”期间治理任务。对除险加固工作实行年度考核、评比、奖励。
第四十六条 年度考核时间定于次年四月底前。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与评奖。
(一)未按时完成计划任务;
(二)工程未执行“四制”要求,有重、特大工程质量问题;
(三)治理资金不到位,有挤占、截留、挪用、贪污等行为;
(四)有严重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
第四十八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
(一)目标任务30分
完成目标任务的计40分,未完成任务的不计分。
(二)组织措施5分
签订目标责任书,组织措施得力的计5分;未签订目标责任书,组织措施不得力的扣2-3分。
(三)资金到位和使用15分
本级治理资金能足额并及时到位,资金使用管理规范,无挤占、截留、挪用、贪污现象的计15分;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影响工程进度和目标任务完成的扣10分;资金不到位或资金使用管理存在挤占、截留、挪用、贪污现象的不计分。
(四)工程质量20分
无质量事故,执行质量管理规程,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以上的计20分;有严重质量事故或不执行质量管理规程,并经整改后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的扣10分;有严重质量问题,验收不合格的不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