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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遵义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二条 各县、区(市)政府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进行工作调度和督查,认真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四十三条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负责。项目法人应完善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并配备一定数量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和财务人员,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项目法人代表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由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第九章 考核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 为了着力加大全市除险加固工作力度,确保如期完成全市“十一五”期间治理任务。对除险加固工作实行年度考核、评比、奖励。

  第四十六条 年度考核时间定于次年四月底前。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与评奖。

  (一)未按时完成计划任务;

  (二)工程未执行“四制”要求,有重、特大工程质量问题;

  (三)治理资金不到位,有挤占、截留、挪用、贪污等行为;

  (四)有严重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

  第四十八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

  (一)目标任务30分

  完成目标任务的计40分,未完成任务的不计分。

  (二)组织措施5分

  签订目标责任书,组织措施得力的计5分;未签订目标责任书,组织措施不得力的扣2-3分。

  (三)资金到位和使用15分

  本级治理资金能足额并及时到位,资金使用管理规范,无挤占、截留、挪用、贪污现象的计15分;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影响工程进度和目标任务完成的扣10分;资金不到位或资金使用管理存在挤占、截留、挪用、贪污现象的不计分。

  (四)工程质量20分

  无质量事故,执行质量管理规程,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以上的计20分;有严重质量事故或不执行质量管理规程,并经整改后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的扣10分;有严重质量问题,验收不合格的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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