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及时组织初验和报请上级部门进行投入使用验收。项目初验由项目法人自行组织,投入使用验收由项目审批单位组织。进行投入使用验收的条件是主体工程应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保质保量完成且相关报验资料基本齐备。验收时间为次年三月底以前。
第三十六条 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以致于不能及时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应认真提出整改措施。整改完成后再进行验收。
第三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验收工作的领导和监督,除险加固项目验收采取分级进行的原则:小(1)型以上水库报省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与改革部门组织验收;小(2)型水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与改革部门组织验收。
各县、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分别将验收结果汇总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对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造成后果的要依法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未经验收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必须组织制定度汛方案,确保安全度汛。
第三十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水建管[2005]215号文件《
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第一批中央补助项目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组织检查评估小组,对主体工程已经完工或批准建设内容全部完工的除险加固工程项目进行评估。
第四十条 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前期工作、投资计划下达及资金使用管理、建设管理、工程质量、工程验收、项目绩效和管理体制等七个方面,对每个项目形成检查评估报告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四十一条 除险加固项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每座病险水库要明确所在县、区(市)政府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及技术负责人,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层层签订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
市政府对各县、区(市)政府签订专项工作责任书,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未完成任务的县、区(市)政府要进行通报批评。各县、区(市)政府应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