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除险加固项目必须按照水利部水建[1999]339号文件《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项目法人应及时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赋予的行政监督职能,对参建各方的建设行为进行核查,并加强重要隐蔽工程的检查;工程完工后提出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意见,作为工程验收委员会评定工程质量等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在工程施工中,应严格执行审批的工程建设内容和工程建设方案及技术要求,确因工程条件变化需要设计变更的,应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单位进行充分论证、复核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涉及工程方案和投资变化较大的设计变更,应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工程建设的有关协调工作,组织参建单位对工程设计变更、工程计量、合同外单价进行论证和复核,并完善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项目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正确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进度、质量与水库运用,安全度汛的关系,并组织参建单位制定除险加固期间水库的调度运用方案。
第三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前期工作、项目管理、质量管理、资金管理、工程验收等环节为重点的稽查和检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工程项目要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拨资金、责令停工等处罚措施,直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除险加固项目应建立水利基建统计报表制度,加强信息反馈。
(一)每月二十五日前报送上月的统计、财务报表。
(二)每季度第一个月二十五日前报送上季度的统计、财务报表。
(三)每月30日前报送一期工作简报。
(四)每年2月15日和8月15日前分别报送上年度和上半年工作总结和小结。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评估
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督促各参建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和黔水管[2005]8号文件《贵州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主体工程验收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准备验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