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程进度达50%后再拨付50%。
(三)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20%。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要严格按照财基字[1999]139号文件《关于加强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审批的工程建设内容使用资金,建立健全基建财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建帐,实行专户存储、专人专账,专款专用,确保建设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效率,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财务人员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必须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培训。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与管理要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六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 除险加固项目要遵循《
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四制”,即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二十五条 除险加固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必须要以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工程方案、工程量和概算)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 除险加固项目必须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开展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七条 除险加固项目必须执行水利部令[2006]28号文件《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并择优选择具有类似工程经验的监理单位进行建设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具备水利水电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承担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应切实加强以投资、工期和质量控制为主的“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的监理工作,特别加强隐蔽工程的旁站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