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批复文件等同于开工报告。
第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应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前期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列入全市病险水库治理规划的除险加固项目,由各县、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与改革部门提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与改革部门。
申报项目和年度计划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大坝安全复核报告、大坝安全鉴定书和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三类坝鉴定成果核查意见。
(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三)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文件材料。
(四)除险加固项目所在县、区(市)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名单。
第十五条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根据资金来源,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与改革部门或财政主管部门转发到项目法人。
第十六条 小(1)型以上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由项目法人根据下达的投资计划,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实施方案,报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与改革部门。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下达的投资计划结合批准的工程概算,拟定该工程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治理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报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与改革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计划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严格遵守工程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
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治理资金筹措。治理资金要切实做到多渠道筹集,及时足额到位,保证工程建设要求,确保建设计划完成。
第二十条 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由市有关部门及时转下达,市级补助资金按工程进度分期拨付。
(一)项目招标定标后拨付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