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除险加固应由具备条件的水库工程管理单位为项目法人组织实施,对不具备条件的水库工程管理单位,由工程所在地的县、区(市)人民政府行文明确相应的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负责项目实施。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八条 根据水利部发布《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属水利系统管理的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实行分级负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小(1)型和直管的小(2)型以上水库大坝;县、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小(2)型的水库大坝。其他部门管理的水库登记结果应及时汇编、建档,并按上述水库规模到所在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大坝安全鉴定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组织进行鉴定,安全鉴定复核评价实行鉴定成果责任追究制。
(一)小(1)型以上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由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门部组织。
(二)小(2)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由县、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第十条 经过大坝安全鉴定,确定为三类坝的,其三类坝鉴定成果必须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成果核查。
第十一条 列入全市病险水库治理规划范围内的除险加固项目,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中型水库和小(1)型水库的初步设计应由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小(2)型水库的初步设计应由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承担除险加固设计的单位,在认真收集水库原设计、水文等相关技术资料的同时,要对工程进行现场勘测,确保设计质量,切实做到工程设计方案科学合理、概算真实准确,使前期工作真正能满足项目建设的要求,并实行除险加固工程设计负责人责任追究制。
第十二条 小(2)型水库初步设计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与改革部门审查批准;小(1)型水库水库初步设计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与改革部门共同转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与改革部门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