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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遵义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遵义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7〕156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遵义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遵义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007年9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以下简称除险加固)建设管理,使除险加固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及工程效益,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施管理办法》以及遵义市政府令第45号《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除险加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必须执行国家和贵州省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规范。

  第三条 病险水库治理实行分级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除险加固工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除险加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区域内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省、市、县资金投入进行治理的小(2)型及以上水库除险加固建设项目。

第二章 项目建设程序

  第五条 县、区(市)水行政主管部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的领导,督促项目法人按照年度治理计划提前认真组织开展前期工作,分阶段履行项目建设程序。

  第六条 除险加固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大坝注册登记、大坝安全鉴定、初步设计(实施方案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及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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