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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损害群众利益若干行为的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一)违反规定作出加重农民负担的决定或者出台增加农民负担文件的;

  (二)擅自设立涉农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搭车收费的;

  (三)违反规定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农民筹资筹劳,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以资代劳的;

  (四)违反规定向农民收费、集资、摊派或者组织开展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达标升级、评比活动的;

  (五)对哄抬农资价格、制售假劣农资等坑农害农行为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截留、挪用、拖欠、私分、侵占政府提供给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各种资金、物资的;

  (七)其他违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政策规定的行为。

  违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政策规定,引发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号)处理。

  第十一条 在公路(河道,下同)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一)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公路上设置检查站、收费站,或者擅自移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检查站址,以及其他违反规定拦截车船进行检查、收费、罚款的;

  (二)公路通行费收费站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收费的;

  (三)主管部门对乱设站卡、乱收费、乱罚款行为放任不管或查禁不力,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路“三乱”问题严重的;

  (四)违反规定扣押车(船)、货物,致使公私财物遭受较大损失的;

  (五)其他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行为。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报刊发行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一)违反中央和省委规定,利用职权以发文件、下指标等形式搞硬性摊派,发行报刊的;

  (二)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征税等工作之便强行要求服务和管理对象订阅的;

  (三)以审批项目、拨付资金为条件发行报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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