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
(六)部门和单位将其职能范围内的公务擅自交其下属机构或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或者强行服务并收费的;
(七)其他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违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不依法公开行政许可依据、程序、条件和结果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五)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服务对象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损害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 公办普通中小学校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以及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的;
(二)公办普通中小学校违反规定向学生代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的;
(三)公办普通高中违反招收择校生的规定,乱招生、乱收费的;
(四)公办普通中小学校强制学生统一着装并收取费用的;
(五)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违反规定以办重点校、重点班、实验班等名义额外向学生收费的;
(六)公办中小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社会服务类项目,或组织学生统一征订购买国家和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教辅材料的;
(七)其他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及其分校、独立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学校,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一)违反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违反规定无计划招生或超计划招生,或者将招生录取与收费、接受各种捐赠挂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