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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损害群众利益若干行为的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损害群众利益若干行为的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
(鄂发〔2007〕22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省委、省政府同意《关于损害群众利益若干行为的处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07年10月11日

  关于损害群众利益若干行为的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不受侵犯,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为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人民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四条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一)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对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标准继续收费的;

  (三)违反规定实施罚没的;

  (四)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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