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对民营医疗机构整治活动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领导要亲自挂帅,将这次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管理,设立整治行动领导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切实抓出成效,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二)相互协调配合,明确专项行动责任
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迅速开展医疗机构整治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和有关部门配合,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集中力量对非法行医机构及人员进行依法查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中的联系、协调与配合,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和沟通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各县、特区、区卫生局和市卫生监督所每月15日和月底分别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一次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月底要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一次工作开展情况,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汇总一次报市政府,重大情况随时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联系人:王瑞平,联系电话:2119821,2119811。
(三)严格执法、强化责任。
1、各级各部门在整治行动工作中要严格执法,按法定程序进行,特别是在行政处罚时,要做到取证、处罚程序和运用法律合法,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2、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制度。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合格的医疗机构和检查项目由检查人员签字,下一次抽查不合格的追究上一次检查人员的责任。
3、对发布非法违规医疗广告的,由工商部门给予相关单位行政处罚,由监察部门追究医疗广告主管部门、发布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由卫生部门对发布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处罚。
4、对各行政主管部门未严格依法行政,推诿扯皮,未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责的,由监察部门追究其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同级政府督查室要定期与不定期对医疗市场进行抽查,第一次抽查不合格率大于20%的,报请领导小组组长对不合格项目涉及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戒勉谈话;第二次抽查不合格率大于20%以上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不合格率大于30%的,报请党委、政府对相关县区和部门负责人进行处分,同时加大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力度。
(四)建立长效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