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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补充意见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补充意见的通知
(市府发〔2006〕6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补充意见》(黔府发〔2004〕11号),结合省房改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住房增量补贴管理的通知》(黔建房改通〔2005〕12号)精神和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住房补贴资金归集和管理力度,千方百计落实住房增量补贴资金,提高住房增量补贴资金兑现速度。对被挪用及违规挤占的房改资金要加大清欠力度,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的综合措施督促责任单位限期归还。
  二、完善住房增量补贴制度,规范住房增量补贴的发放。严格执行对所购房改房已补交土地收益金并取得《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的职工发放住房增量补贴给本人的规定。住房增量补贴计提比例原则上不超过40%(含离退休职工);缴存住房增量补贴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从2006年1月1日起,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发放在职职工住房增量补贴计提比例为30%(其中从原职工住房公积金中划转10%);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住房增量补贴计提比例为40%。计提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地方性补贴及行业补贴。
  对2005年12月31日前购买了房改房而未交清土地收益金及未办理《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的职工,一律待补交清土地收益金后再补发住房增量补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增量补贴由市财政局列入部门预算发放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市房管局应尽快建立职工未补交土地收益金明细帐,并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增量补贴管理发放的操作办法。
  四、省以上直管单位由该单位自行发放职工住房增量补贴;市直差额拨款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增量补贴由各单位自筹解决。
  五、过去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的职工住房增量补贴,从2006年1月1日起,除确保单位提供5%的住房公积金外,要从住房公积金专户中划分出来,建立职工住房增量补贴专户。
  六、严格控制单位集资建设经济适用房。今后,原则上不再批准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设经济适用房,对于职工住房确实有困难且有闲置土地的单位,视其情况特殊处理,但要严格控制户均建筑面积并按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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