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焦化行业: 2006年内取缔改良型焦炉(包括联体炉、蒙古包);2007年底以前逐步淘汰炭化室高度低于4.3米的机焦炉,其中炭化室高度在2.4米以上4.3米以下的,完善了焦炉煤气净化利用与化工产品回收工艺系统,且是捣固焦炉的可适当延长。
(二)洗煤行业:2006年内淘汰6AM、ψM-2.5、PA-3型煤用浮选机;凡是达不到环保要求的洗煤厂,必须于2006年内完善环保设施,实现洗煤水闭路循环,否则将依法责令关闭停产。
(三)电石行业:2006年内淘汰所有敞开式电石炉和年生产能力1万吨以下(不含1万吨)、单台炉容量5000千伏安以下(不含5000千伏安)的电石炉。
(四)铁合金行业:2006年内淘汰5000千伏安以下(不含5000千伏安)矿热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不含3000千伏安)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和精炼电炉。
(五)铅锌行业:2006年内淘汰采用烧结盘、烧结锅、简易土高炉等落后生产方式炼铅和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生产方式炼锌或氧化锌制品,年产铅或锌(或氧化锌含量)2000吨以下(不含2000吨)的企业。
三、采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一)全市所有新建或改扩建焦化、铁合金、电石、洗煤和铅锌等项目,由市发改委根据上述行业准入标准和有关政策规划,按程序商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或转报上级发改部门核准(备案)。未经核准(备案)而擅自建设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规划选址手续、不予批准建设用地、不予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不予供煤、不予供电、不予贷款、不予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并对其违法行为从重查处。
(二)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核准(备案)但不符合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未开工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开工的,必须停工修改设计达到行业准入标准,重新办理核准(备案)手续,才能继续建设。
(三)对所有竣工项目,由发改部门牵头,组织国土资源、环保、煤炭、经贸、规划、水利、乡企、安监等部门进行验收,达不到行业准入标准、与核准(备案)内容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不符的一律不得投产。
(四)对限时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和生产工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为主,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按时取缔。淘汰的项目名单一经公布,相关部门即停止供电、供水、供煤和贷款,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安全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并责令企业停产、关闭。该项工作由市经贸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煤炭局、市水利局、市安监局、市乡企局、市工商局、六盘水供电局等部门配合,制定实施方案,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对取缔工作不力的地区,要追究行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