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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四、加强免疫工作,确保家禽免疫密度
  按照政府保密度,畜牧部门保质量的要求,各地要加强禽流感防疫队伍的培训、组织,加快禽流感免疫工作的进度,切实做到“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禽、禽不漏针”。要组织专门队伍对辖区内家禽免疫工作进行全面细致的督促检查,查缺补漏,确保免疫密度达到100%。全市免疫接种工作务必于1月20前全面结束。对因免疫工作不到位造成疫情发生和传播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疫情监测,做好疫情预警工作
  建立和完善市、县、乡、村四级疫情监测网络,要充分发挥村级防疫员的作用,落实村级防疫员报酬,调动和发挥好村级防疫员的积极性。要切实加强对家禽养殖集中区、规模养殖场(户)、候鸟栖息地、省际间接壤地区等重点区域的疫情监测工作,掌握疫情动态,充分发挥计生网络的作用。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对疫情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控制。一旦发现死亡原因不明的禽类及时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各级畜牧部门要实行24小时值班,坚持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发生疫情,必须在第一时间内报市畜牧局。
  六、加强流通环节监督管理
  工商、商务、卫生、质监、畜牧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认真履行好部门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抓落实措施,抓紧抓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控工作。由工商部门负责,对进入市场等流通环节的禽类及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要求禽类及其产品经营户实行“挂牌经营”,标明产地,并出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禁止销售来自疫区的家禽及其产品,督促落实每日消毒制度,严厉打击贩卖病死家禽的行为。由商务部门负责,对冷库等企业及个体户进行监督管理,对调入的禽类产品要查明来源,查验检疫证明,凡来自疫区和证物不符、证件不齐的禽类产品,协同卫生监督部门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由市卫生局负责,加强对餐饮企业的监督管理,禁止餐饮企业加工、销售来自疫区和病死的家禽及其产品,确保食品卫生质量。由质监部门负责,加强对禽产品加工企业及超市等的监督管理,禁止加工、销售来自疫区及病死的禽类及其产品,确保禽类产品质量。由畜牧部门负责,加强对辖区内进入流通环节的禽类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严禁染疫禽类进入流通环节。
  七、做好防控物资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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