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债务管理机制。要认真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规范经济管理行为,加强和完善村务管理,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村级债务发生。一是精简村干部,严格执行村干部定额补贴标准,压缩一切不合理支出。二是村委会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企业提供担保,严禁借(贷)款垫付各种税费和用于村级支出。三是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重点抓好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债权债务管理、资产台账等制度建设。四是尽快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促进村内生产、公益事业的发展。兴办公益事业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事,不得超出“一事一议”控制范围,不得举债办公益事业。五是要建立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和村干部离任债务清理制度。乡(镇、街道)财政部门要组织好对村级债务的专项清理工作。对违反规定造成新的债务的责任人,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和政纪处分,并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
(四)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各县、特区、区要加强对“村账托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把“村账托管”工作纳入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内容,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村账托管”管理服务机关要建立健全内部岗位责任制和内部稽核制度,使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化、规范化;要自觉接受审计、减负、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接受各级人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检查监督。
六、实行“村账托管”的运行方式和要求
(一)市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对“村账托管”财务管理方式改革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县、特区、区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村账托管”财务管理方式改革工作,并与目前正在实施中的“零户统管”和“乡财县管乡用”试点工作相互配合、取得经验、全面推开。
(二)“村账托管”管理服务机关为各乡(镇、街道)财政所。财政所要配备专业会计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级财务委托管理的具体业务事项。
(三)实行“村账托管”的村,每月将本村产生的各项收入、支出票据报送乡(镇、街道)财政所审核入账。
(四)实行“村账托管”要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由村向所在乡(镇、街道)“村账托管”管理服务机关提出实行“村账托管”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对村集体资产、债权、债务以及各种财务收支进行认真清理、核实,按财务会计管理程序将村财务会计工作移交“村账托管”管理机关进行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