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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规划区闲置土地管理的通告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规划区闲置土地管理的通告
(市府发〔2006〕14号)


  为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规划区土地资源管理,规范土地使用行为,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鼓励投资,促进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加强市中心城规划区闲置土地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市中心城规划区范围:东至双水,西至德坞沙子坡,南至柏阳坡窑上及南编组站南侧一线,北至水城钢铁(集团)公司石灰石矿至大丫口和月照乡。
  二、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在2004年4月30日以前,并办理完毕项目规划、建设等有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06年4月30日前进场施工。到期未进场施工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收回该宗土地的使用权。
  三、因未办理完毕施工有关手续或地面附着物拆迁等原因不能在上述期限进场的,可给予半年宽限期,即进场施工日期可延至2006年10月31日前,在此期间必须办理完毕有关手续及完成相关工作,并进场施工。到期未进场施工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收回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所需的前期工作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期。
  四、到期未进场施工又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延期的,该宗土地使用权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给予适当补偿。市国土资源局应将收回的土地交付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管理。
  五、今后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对市中心城规划区的土地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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