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特区、区以及各乡镇要按照
《规定》的要求成立农村防火安全委员会,明确一名政府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和督查制度,逐级签订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完善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体系。村(居)委会要成立防火安全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和负责人,制定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措施,开展消防安全管理活动。各级公安、安监、民政、财政、水利、建设、交通、教育、工商、文化、司法等部门要按照
《规定》要求发挥好职能作用,将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在具体工作中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的深入开展。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考评奖惩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未认真履行
《规定》职责,造成火灾事故发生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农村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消防安全基础条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规定》的有关要求,抓好农村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村火灾防范和火灾扑救能力,从源头上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要结合农村水利建设、农电网改造以及农村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完善村寨必备的消防设施,逐步提高村寨建筑的耐火等级,增加建筑的防火间距,改善村民用火、用电、用气的安全条件,提高村寨抵御火灾事故的能力。
要切实增强农村消防安全规划意识,各村寨的规划和建筑布局应当符合《村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规范建设、保障安全。要着力研究和解决消防供水不足的问题,在30户以上大村寨设立消防水池和消火栓,配备消防水带、水枪;在50户以上大村寨配备消防泵,确保农村灭火救援工作的供水需要。
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宣传,把宣传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原则,采取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宣传手段,不断加大宣传力度,真正使
《规定》的内容深入人心、家喻户晓。通过创建文明村镇、评选文明户、中小学素质教育以及“三下乡”等活动,将
《规定》的宣传渗透到农村生活的各个领域。